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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9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隽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隽某某,女,汉族,1967年11月出生,鹤北林业局营林局工人,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鹤北林业局燃料站工人,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隽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董某自行给付了房屋折价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北林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献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世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