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向永章与田为民、丰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章,田为民,丰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380号原告向永章,男,生于1981年9月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田为民,男,生于1972年2月23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被告丰菊英,女,生于1969年10月17日,住湖北省鹤峰县。系田为民之妻。原告向永章诉被告田为民、丰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定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永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永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向永章负担。审判员 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