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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8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向永章与田为民、丰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永章,田为民,丰菊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380号原告向永章,男,生于1981年9月1日,土家族,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田为民,男,生于1972年2月23日,户籍地湖北省鹤峰县),住鹤峰县。被告丰菊英,女,生于1969年10月17日,住湖北省鹤峰县。系田为民之妻。原告向永章诉被告田为民、丰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定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永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永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向永章负担。审判员  覃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