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柏林与吴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柏林,吴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7411号原告杜柏林,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宏新,男,1975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杜柏林诉被告吴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05月0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霍永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柏林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杜柏林负担。审 判 长 赵伶俐人民陪审员 白根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