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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范荣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荣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荣怀,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现住重庆市忠县。199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被抓获,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荣怀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一涵、被告人范荣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范荣怀因过年无钱用,到重庆市万州区郭村镇瑞池场康乐街寻找作案目标,趁人多拥挤之机,从被害人刘某上衣口袋盗走人民币20元。案发后,赃款被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范荣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范荣怀户籍资料、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5)忠法刑初字第00236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375号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检查证及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指认作案工具、发还清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范荣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荣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荣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荣怀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范荣怀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范荣怀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荣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许大惠人民陪审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冉籍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