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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易凯钦与王俭、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凯钦,王俭,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524号之一原告:易凯钦,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王俭,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余红,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原告易凯钦诉被告王俭、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王俭、余红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书面通知原告易凯钦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易凯钦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凯钦自动撤诉处理。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63元,退还原告易凯钦81.5元。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石 婷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干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