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涂金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金坤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4刑初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金坤,男,1969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金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蓉蓉、谢腾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金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涂金坤在诏安县桥东镇仙塘村一房子内,设置2台土制丝印机,进行非法制造“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活动。2016年11月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窝点,并现场扣押上述制假机械、“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内盒63000件(成品)、“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外盒2200件(半成品)、“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软盒内盒37200件(半成品)。2016年12日5日,被告人涂金坤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查扣的“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内盒为假冒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金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金坤是自首,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涂金坤的供述与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涂金坤未经“黄鹤楼”香烟注册商标所有人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许可,在诏安县桥东镇仙塘村一房子内,设置2台土制丝印机,进行非法制造“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活动,非法制造“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2016年11月7日,上述制假窝点被诏安县公安局查获,现场共查获土制丝印机2台、“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内盒63000件(成品)、“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外盒2200件(半成品)、“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软盒内盒37200件(半成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在诏安县公安局桥东派岀所大院内销毁。经诏安县公安局委托,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仼公司质量控制检测分析中心对查扣的“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内盒、“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外盒、“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软盒内盒进行鉴定,其中“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内盒为假冒品,其他的为半成品,不具备鉴定的基本条件,没有使用价值。2016年12日5日,被告人涂金坤主动向诏安县公安局桥东派岀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涂金坤可适用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⑴户籍及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涂金坤的出生日期、住址等基本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⑵投案证明,证实2016年12日5日,被告人涂金坤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桥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⑶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实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并评估,认为被告人涂金坤可适用社区矫正。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照片、诏安县打假办查获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涂金坤涉案非法制造“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内盒63000件(成品)、硬盒外盒2200件(半成品)、软盒内盒37200件(半成品)及丝印机2台,予以扣押,并将上述查获的香烟商标标识及丝印机销毁等事实。⑸土地买卖合同及证明,证实2013年10月5日,涂某1父子将仙塘村一处空地转让给被告人涂金坤使用的事实。二、证人证言:⑴证人涂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诏安县桥东镇仙塘村一房子内查获的制假窝点,系其堂叔涂金坤在经营,具体经营多久其不清楚的事实。⑵证人涂某2和的证言,证实其系仙塘村治保主任,2016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诏安县桥东镇仙塘村一房子内查获的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并扣押“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软盒内盒37200件(没完全加工好)、“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内盒63000件(已加工)、“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外盒2200件(没完全加工好)及2台土制丝印机的事实。⑶证人涂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诏安县桥东镇仙塘村一房子内查获的制假窝点,该制假工场的场地系其堂兄弟涂金坤的,其看过涂金坤与一个外地人在那个场地岀入,具体他们怎样加工、分工其不清楚的事实。三、被告人涂金坤的供述,其中供认2016年10月初,其在广东饶平县认识的一个叫“阿某1”的人找其,说他有一批假冒的“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需要加工,由他支付加工费,并提供机器、技术员和运输,让其负责帮他加工,加工一张工钱是一毛三分。因为其家旁边有一块闲置的空地可以用来加工假冒烟盒,当时觉的利润还不错,就同意帮“阿某1”加工。2016年10月20日前后“阿某1”带一个外号叫“阿某2”的技术员,载两台土制丝印机和一些用来加工假冒烟盒的白色纸板来其家旁边的场地,“阿某1”让“阿某2”帮其加工这些假冒的烟盒。其布置好场地,把两台丝印机和一些白色纸板运到场地内开始加工。第二天早上开始,“阿乌”就到工场帮其加工假冒“黄鹤楼”商标标识的烟盒,每天晚上回去。二人每天大约加工6000张。直到2016年11月07日工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四、鉴定说明、检验报告、商标证明,证实经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质量控制检测分析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为假冒产品,其他的为半成品,不具备鉴定的基本条件,没有使用价值。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1月7日晚,诏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桥东镇仙塘村一房子内存在疑似制假工场,工场内经清点,有2台土制丝印机,疑似假冒的“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内盒63000件、硬盒外盒2200件、软盒内盒37200件,并对上述物品予以登记扣押的事实。上述证据,除书证⑶由本院收集并向法庭出示外,其余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涂金坤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63000件、未遂39400件,属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金坤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刑事处罚,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土制丝印机等物品应以没收。被告人涂金坤虽已着手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但其中“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外盒2200件、软盒内盒37200件尚未印制成品,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涂金坤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依照处罚较重(犯罪既遂)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涂金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涂金坤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涂金坤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涂金坤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金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扣押的土制丝印机2台、“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内盒63000件、“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硬盒外盒2200件、“黄鹤楼”香烟商标标识软盒内盒37200件予以没收(已就地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东荣代理审判员 杨晓萍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爱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第十二条…………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