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细秀与卻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细秀,卻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093号原告:刘细秀,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卻仕勇,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刘细秀诉被告卻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细秀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细秀以被告卻仕勇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卻仕勇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细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细秀负担。审判员 魏 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恒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