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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王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王素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625号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洪客隆商业街D栋2区。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姜海,男,1983年2月6日生。被告:王素梅,女,1979年5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潜,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素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素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由原告新余洪客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黎小芳人民陪审员  龚建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