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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35号汤辉诉龙山县佰居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辉,龙山县佰居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35号原告:汤辉。被告:龙山县佰居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辉与被告龙山县佰居益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辉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汤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