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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宗成与被执行人蒋武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宗成,蒋武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蒋宗成,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武恒,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宗成与被执行人蒋武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81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蒋武恒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蒋宗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宗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武恒存款、收入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远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