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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5051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5层612。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莞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12栋4-5楼。法定代表人:雷嘉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佩诗,系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丽斯审 判 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郭燕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淑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