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世顺与宋建勇、扈冀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顺,宋建勇,扈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080号申请人:陈世顺。被申请人:宋建勇。被申请人:扈冀华。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其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建勇、扈冀华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