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宜中民立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漆小飞审判员 张小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