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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志勇、吴志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吴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吴志盛,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东乡县人,住抚州市东乡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赣1029执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执行人吴志盛名下所有的车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志盛名下所有的赣F×××××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