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光海与熊斌、颜富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海,熊斌,颜富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冯光海,男,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熊斌,男,生于1965年1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颜富群,女,生于1962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熊斌、颜富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斌、颜富群在通知送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等255396元及其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730元,合计25912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斌、颜富群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斌、颜富群所有的价值259126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