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征才与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征才,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征才,男,1979年4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53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受理了张征才申请执行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征才工伤赔偿款68610.00元,承担执行费9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沙县安洛乡熊洞煤矿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提供的情况属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6)5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