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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建梅与郭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建梅,郭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贺建梅,女,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向阳,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建梅与被执行人郭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向阳外出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经商,其经常住所地在该区东关大道1161号,故本院依法委托该辖区法院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现等待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魏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