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天宇与严峰、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宇,严峰,李林,曹利君,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248号原告杨天宇,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杨颂,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博,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严峰,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林,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曹利君,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真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原告杨天宇诉被告严峰、李林、曹利君、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因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公安机关已经刑事立案,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天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687元,退还给原告杨天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艳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