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叶庆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叶庆霞,连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638号中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489198605L。负责人:邓方瑞,行长。被执行人:叶庆霞,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连强,男,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276号佳园小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0953711X。法定代表人:吴保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庆霞、连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庆霞、连强、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316491.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筱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