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潘焕英与林炳枢、林泳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焕英,林炳枢,林泳菁,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366号原告:潘焕英,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林炳枢,男,193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林泳菁,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法定代表人:何锐驹。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焕英诉被告林炳枢、林泳菁、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焕英撤回对被告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绮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