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建春与王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建春,王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59号原告:楼建春,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姗,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林,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建春诉被告王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建春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建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楼建春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