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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宋学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学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3刑初18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学广,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16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学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学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宋学广在鹤岗市工农区新南小学后身附近一平房的家中,与前来找同住工友高某1谈工作的被害人王某(男,42岁)因是否让宋学广上班一事发生争吵,宋学广从地上捡起2个啤酒瓶子打王某头部几下。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外伤致左颧弓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u)条之规定,属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属无残。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经侦查,被告人宋学广于2016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住院病案、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调解书、欠条、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高某1、尹某、万某、高某2、石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学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学广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检察机关仅认定被告人宋学广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经查,宋学广系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宋学广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学广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学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玥丹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宏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