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郝明与王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明,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明,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王磊,男,1993年6月30日,住重庆市忠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郝明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明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永川区有房屋一套,系按揭,本院已依法将其查封,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郝明进行了约谈,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现已服兵役,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现服兵役,只有一套房屋,现该房屋已被我院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6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龙海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