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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占营、李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营,李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占营,男,1963年1月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艳飞,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李占营申请执行李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