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民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成虎与马指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成虎,马指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民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成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园艺三分场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指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八十九团园艺一场职工。上诉人杨成虎因与被上诉人马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5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杨成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成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鲁新审 判 员 尚海燕代理审判员 闫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芸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