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886号原告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永强,该公司总经理人。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委托代理人李春根,男,汉族,1967年5月1日生,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负责人王贵生,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308号。委托代理人闫赟,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原告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