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民与被告刘志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刘志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1757号原告李民。被告刘志俊。原告李民与被告刘志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民以与被告刘志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民撤回对被告刘志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李民承担。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