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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晓洪唐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晓洪,唐兴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917号原告: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49号。法定代表人:谢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晗,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晓洪,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唐兴凤,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晓洪、唐兴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合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