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丰桂娟、詹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桂娟,詹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丰桂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兰兰,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丰桂娟因与被上诉人詹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3日作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丰桂娟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丰桂娟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丰桂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汤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辛全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