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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3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作亮与吕雪峰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作亮,吕雪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3民初47号申请人:宋作亮,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吕雪峰,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四团五连职工。申请人宋作亮与被申请人吕雪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作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雪峰在第四师七十四团农业兑现款XX元。申请人宋作亮以新疆鼎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作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雪峰在第四师七十四团农业兑现款XX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宋作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曼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