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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金平、刘克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金平,刘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被执行人:王金平、刘克丰。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金平、刘克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民二初字第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