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金平、刘克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王金平,刘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被执行人:王金平、刘克丰。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王金平、刘克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民二初字第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韩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