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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文辉、张艳等与秦辉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辉,张艳,秦辉勤,徐红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575号之二原告:徐文辉,男,1980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张艳,女,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坤,系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辉勤,男,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徐红艳,女,196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辉、张艳诉被告秦辉勤、徐红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辉、张艳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退回原告9150元,由原告承担14150元。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