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小巧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43号马小巧:你因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马增亮、张久云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申诉称涉案的须水镇常庄村的房屋,系你的父亲遗留给你和马增亮的,马增亮与张久云早已离婚,中原区常庄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与张久云签订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导致你不能依据继承关系主张你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故要求确认中原区常庄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张久云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你曾就本案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你于2016年3月8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的起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你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你撤回起诉,你并没有证据证明你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受欺诈、胁迫所为,原审裁定准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