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波、周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少波,周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七里桥社区常德大道(美景花园1-06栋)。法定代表人:龙玲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少波,男被执行人:周春福,女本院在执行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少波、周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刘少波、周春福一直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湖南星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少波、周春福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俊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