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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岳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岳文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572号原告:李海林,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三道岗镇。被告:岳文兴,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依兰县依兰镇。原告李海林与被告岳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林,被告岳文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岳文兴给付赊欠的种子、农药化肥款共计18,698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5日起,岳文兴分两年在李海林处购买化肥,农药及种子,共欠李海林28,698元,经李海林多次向其所要,仅给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要求岳文兴给付欠款18,69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岳文兴辩称,在李海林的商店赊购化肥、种子和农药事实属实,但其已经向李海林偿还过20,000万元,2013年向李海林还过10,000,元,李海林没有出具收条,2014年向李海林还过10,000元,有李海林妻子曲娇出具的收条为凭,上述欠款只剩下8000元至9000元没有偿还,并不是李海林所诉的18,698元。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5月5日,岳文兴在李海林赊购种子及化肥,共计欠款13,97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2012年4月14日,岳文兴在李海林的商店赊购化肥和农药,共计欠款13,5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2012年5月2日,岳文兴在李海林的商店赊购农药,欠款70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2012年5月16日,岳文兴在李海林的商店赊购化肥,欠款210元,并出具欠据一份。2012年6月19日,岳文兴在李海林的商店赊购农药,欠款318元,并出具欠据一份。上述五笔欠款共计28,698元,2014年4月1日,岳文兴向李海林妻子曲娇偿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李海林提起诉讼,要求岳文兴给付余款18,69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李海林提交的岳文兴出具的欠据、李海林出具的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海林提交的五份欠据能够证实岳文兴自2011年5月5日起先后分五次向其赊购种子、农药和化肥,共计欠款28,698元的事实。2014年4月1日,岳文兴偿还10,000元,有李海林妻子曲娇出具的收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岳文兴主张其在2013年向李海林偿还过10,000元,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李海林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文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海林赊欠的种子、农药及化肥款共计18,6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95元,减半收取247.48元,由岳文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兰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