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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官某甲、官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官某甲,官某乙,帅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100号之二原告:赵某,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官某甲,女,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官某乙,女,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帅某,女,1934年1月22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原告赵某与被告官某甲、官某乙、帅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