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国壤强奸、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国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72号罪犯苏国壤,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个体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龙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国壤犯强奸、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追缴赃款1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岩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3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2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漳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裁定书于2014年12月4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苏国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获考核分3030分,共获表扬5次。该犯原判判处追缴赃款18000元,上次减刑已缴清。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苏国壤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苏国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因系暴力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苏国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