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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光德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德,男,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哈拉直沟乡师家村下刘家。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秀水路。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花月路。刘光德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返还申请人刘光德质保金100000元,被申请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仲裁费5298元,由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承担5139元、申请人刘光德承担159元;以上被申请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应向申请人刘光德支付合计人民币105139元;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光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自动履行106616元(含仲裁费5139元,执行费1477元),本院已将案款105139元支付申请人刘光德,案件执行费1477元由本院代为扣缴,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申请人刘光德表示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西宁仲裁委员会(2016)宁仲裁字第16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