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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战胜与广州市千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战胜,广州市千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初15号原告:彭战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思达,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千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妙莎。原告彭战胜与被告广州市千华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彭战胜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战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战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减半收取80000元,由原告彭战胜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姚 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郭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