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徐未明与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未明,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97号申请执行人:徐未明,男,生于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夏县。被执行人: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5655761-8。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徐未明与临夏州兴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夏市人民法院(2016)甘2901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长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闵学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