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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平、朱秋香、陈雪淋犯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朱秋香,陈雪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2刑初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平,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无前科。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曙,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秋香,女,1969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无前科。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陈雪淋,女,1962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无前科。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严永,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卫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湘沅、人民陪审员章彦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妙担任记录。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阳辉、代理检察员袁一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平及辩护人肖曙、被告人朱秋香、被告人陈雪淋及辩护人严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5月8日8时许,被告人陈雪淋以政府拆迁补偿未到位为由,在韶山市原永义乡人民政府讨要“说法”,被告人陈雪淋在该办公室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该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同日,韶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八日,罚款500元。2、2012年6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雪淋携带信访资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查获。同年6月22日,韶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3、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王平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4、2013年8月1日,被告人王平等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同年8月5日,被告人王平等人再次携带信访资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同年8月7日,韶山市公安局决定对王平行政拘留十日。5、2014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朱秋香等人聚集在韶山市行政中心三楼市委办公室外进行缠访;同日15时许,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等上访人员聚集在韶山市行政中心三楼市委办公室外继续缠访。两次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均被韶山市公安局民警强制带离现场,严重扰乱韶山市行政中心的正常办公秩序。6、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平、陈雪淋在岳阳市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进京上访,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赶到岳阳做接劝返工作,两人以报销车某、误工费、食宿费为由,向该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1500元予以均分。7、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王平、陈雪淋等人到北京上访,韶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在接劝返时,两人以上访为要要挟,要求报销车某、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向该局工作人员各索要钱财1000元,共计2000元。8、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三人到岳阳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进京上访,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赶到岳阳火车站做接劝返工作时,三人以上访为要挟,要求报销车某、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向该人民政府接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其中王平索要550元、朱秋香索要600元、陈雪淋索要750元,共计1900元。9、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三人到北京上访,韶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做接劝返工作时,三人提出各要报销来北京的车某、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500元,另再加当天回韶山的餐费各100元。每人各向该局工作人员索要600元。10、2016年10月22日到2016年10月28日为十八届六中全会特别防护期。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三人到达北京准备上访,韶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做接劝返工作时,三人以上访为要挟,要求报销车某、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各向清溪镇人民政府接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1800元,共计5400元。2016年10月25日,韶山市公安局民警在长沙火车站将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抓获归案,并扣押被告人王平2400元、被告人朱秋香2400元、被告人陈雪淋1800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特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王平辩解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指控的第3笔犯罪事实,其没有被训诫,只是一种告知,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起诉书指控的第4笔犯罪事实,其没有被训诫,对韶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已申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列入寻衅滋事一案。起诉书指控的第5笔犯罪事实,2014年度其忙于行政诉讼,没有去过韶山市行政中心三楼市委办公室外闹访、缠访。起诉书指控的第6笔犯罪事实,2016年5月15日其是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岳阳市火车站遭到清溪镇政府工作人员拦截,报销费用是政府工作人员主动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7笔犯罪事实,2016年5月19日其是去北京立案,立完案后其与政府工作人员见面,1000元是政府工作人员主动给的,不存在强拿硬要。起诉书指控的第8、9笔犯罪事实,2016年9月6日其是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岳阳火车站被政府工作人员拦截,政府工作人员主动提出报销费用550元。因政府工作人员把其和陈雪淋等人接回韶山时将其弃之路边,三人气愤不已,决定包车前往北京。在北京,韶山政府工作人员主动提出报销费用600元,即使是“索要”,也是追回政府围堵给其造成的损失。起诉书指控的第10笔犯罪事实,其去北京主要是:1.陪同陈雪淋递交上诉状;2.申请报案人信息公开;3.由于征收拆迁,其居住的房屋无法居住,韶山市信访局口头答复不予受理,想通过信访督办尽快解决。政府工作人员承诺给予司法救济金1800元,条件是随他们离京,不存在强拿硬要,是一场你情我愿的交易。辩护人肖曙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平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指控的第3、4笔,被告人王平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相关行为,且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不能再进行追究。起诉书指控的第5笔被告人王平参与的证据不充分,没有严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且已过了刑法追诉期。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王平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相关事实不成立。被告人王平是为立案去北京,不是为了上访,政府工作人员给其补偿的行为是自愿的,被告人王平没有任何强拿硬要,属于不当得利。被告人朱秋香辩解称:其去北京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事情未解决所以才去北京上访。起诉书指控的第5笔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8、9、10笔其没有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是政府工作人员主动给的。被告人陈雪淋辩解称: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是合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名声。起诉书指控的第1笔,是政府工作人员郭某拍桌子,其在办公室仅呆了两分钟。起诉书指控的第2笔北京西城公安分局未对其进行训诫,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起诉书指控的第5笔,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6-10笔,其是去北京立案,不是上访,没有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辩护人严永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陈雪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三项指控不予认可。2.对被告人陈雪淋2016年5月15日、5月19日、9月6日、9月13日“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不予认可,对2016年10月23日这一次基本认可。3.被告人陈雪淋到案后认罪伏法,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依法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雪淋的行为是在正当诉求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因韶山市核心景区外环线建设征收了被告人王平所在组上部分田土,并于2013年元月对征收款进行了分配,被告人王平以组上责任田征收款分配不公为由,到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韶山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多地上访。2013年5月29日、8月1日、8月5日,被告人王平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并被韶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3年10月8日,组上与被告人王平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王平签订息访息诉承诺书。被告人陈雪淋及其弟陈能文以2010年8月被韶山市拆违控违执法大队依法强拆违章建筑的问题到原永义乡人民政府、韶山市人民政府、湘潭市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等地进行上访。2012年5月8日,被告人陈雪淋向原永义乡人民政府讨要“说法”,在政府办公室大吵大闹,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被韶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罚款500元,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处以200元罚款,赔偿被告人陈雪淋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同年6月20日,被告人陈雪淋携带信访资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并被韶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同年6月26日,永义乡人民政府补助陈雪淋及其弟陈某90000元,被告人陈雪淋及其弟陈某签订息访息诉承诺书。因沪昆高铁韶山正线修建,需拆迁被告人朱秋香的房屋。2011年5月27日,韶山市沪昆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与被告人朱秋香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采取按自拆自建领取宅基地补助自行安置的方式,补偿各项费用400018元并支付到位。9月份,被告人朱秋香对家庭人口提出异议,经复查核实后确认增加1个家庭人口计算补偿,于9月2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充协议》,追加补偿18750元并支付到位,同时被告人朱秋香按照自拆自建的安置方式自行选择了一处宅基地并建好了一栋房屋。2012年以来,被告人朱秋香以未按政策拆迁其房屋为由多次上访。2014年8月29日,韶山市人民政府举行了朱秋香信访事项听证会,关于“朱秋香反映未按政策拆迁房屋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没有通过。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王平、陈雪淋在岳阳市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去北京,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得知消息后赶到岳阳火车站做接劝返工作,两被告人以报销车某、误工费、食宿费就随劝返工作人员回韶山,保证当天不去北京为由,向该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1500元予以均分。2、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王平、陈雪淋等人到北京,韶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在做接劝返工作时,两被告人以报销费用就回韶山为由,向该局工作人员各索要钱财1000元,共计2000元,并以扶贫款名义出具收条。3、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三人到岳阳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去北京,韶山市清溪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到岳阳火车站做接劝返工作时,三人以报销车某、误工费、伙食费就回韶山为由,向该人民政府接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其中王平索要550元、朱秋香索要600元、陈雪淋索要750元,共计1900元。4、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三人到北京,韶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做接劝返工作时,三人提出要报销来北京的费用就回韶山,向该局工作人员索要车某、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500元,另再加当天回韶山的餐费各100元。每人各向该局工作人员索要600元。5、2016年10月22日到2016年10月28日为十八届六中全会特别防护期。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三人到达北京准备上访,韶山市信访局工作人员做接劝返工作时,三人以上访为要挟,要求报销车某、食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各向韶山市清溪镇人民政府接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1800元,共计5400元。综上,被告人王平五次向韶山市政府接劝返人员索要钱财合计4700元,被告人朱秋香三次向韶山市政府接劝返人员索要钱财合计3000元,被告人陈雪淋五次向韶山市政府接劝返人员索要钱财合计4900。上述事实,有以下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平的供述,供述2016年5月份在岳阳火车站从清溪镇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拿的1500元,是其和陈雪淋两个人的费用,是政府不准其去北京,自愿承担的。5月份其和陈雪淋去了北京,其和陈雪淋各从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拿了1000元,包括车某以及接劝返工作人员要其立完案后马上回韶山的补偿费用,是政府工作人员主动给的。9月份在岳阳火车站拿的550元,包括北京的火车票200元、长沙到岳阳的车票100元、伙食费50元、误工费200元,按相同的标准,朱秋香是600元,陈雪淋多少不清楚。9月份在北京拿的600元包括北京的额外车票500元和100元餐费。因为要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所以被劝回韶山后又去了北京。10月份去北京是为了三件事,一是陪同陈雪淋递交上诉状,二是到北京申请信息公开,三是家里的水管坏了,想通过上访尽快解决。10月份从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拿了1800元,包括九月份的1000元和800元司法救济金。(2)被告人朱秋香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22日,其在韶山市“大热门”超市碰到陈雪淋,陈雪淋得知其要去北京上访也说要一起去。在火车上,碰到王平等十几人。10月23日,其丈夫谢某去天安门参观,其和几名上访人员一起去了信访局、国土局等政府部门。第二天其和王平、陈雪淋与韶山信访局工作人员见面。其和王平、陈雪淋各自向政府工作人员表达了诉求,领导答复并承诺尽力帮忙解决问题,让三人先回韶山,其和王平、陈雪淋表示同意,后来领导分别给了三人各1800元,并写领条。9月中旬其和湘潭的二个女子约好一起去北京上访,在岳阳火车站被韶山接劝返人员送回韶山,当时车上还有王平、陈雪淋。下车后,因为当时回去不了,三人相约第二天去北京上访。第二天,三人乘坐火车到达北京,王平主要是去北京立案和信访局上访,陈雪淋因为分不到田到信访局、纪委等部门上访,其因为拆迁问题到信访局、国土资源局、纪委等部门上访。上访完,其就联系驻京办,告诉他们是来上访的,现在要回去,后来韶山信访局的张局长过来帮忙买了车票,还给了每人600元,其中100元伙食费、500元上访补贴。9月6日,王平、陈雪淋一起来其家里问信访问题是否解决,去不去北京上访。当天,其和陈雪淋一起坐车到湘潭,再从湘潭打的到长沙,在长沙火车站与王平汇合,后来因为长沙去北京的火车票都是无座,商量去岳阳火车站,在岳阳火车站候车室,清溪镇政府工作人员过来了,分别做三人的思想工作。吃完晚饭后领导叫其去领钱,王平550元、陈雪淋750元、朱秋香600元,包括车某、伙食费、误工费。(3)被告人陈雪淋的供述,供述2016年10月22日其在“大热门”超市碰到朱秋香夫妇,朱秋香说就房屋征收问题到北京上访,其因为对2016年10月17日北京市西城法院行政裁定书不服,要去递交上诉状,且就农田被征收关于失地农民生活的一些国家政策要去北京咨询,于是和朱秋香夫妇约定一起去北京,在韶山去长沙的火车上碰到王平,王平是因为房屋漏要去北京反映。到达北京后,韶山驻京办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要其交完上诉状后再由干部陪同去信访局,并要求她们回韶山,当时王平提出来北京是花自己的钱,要政府补助,并当场示意要1000元。24日,其与王平、朱秋香等四人一起去西城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清溪镇干部陪同其和王平去了中组部咨询。晚上,就补偿费用进行协商,清溪镇领导问要多少钱补偿才回韶山,因为考虑到上次实际花费1600多元,实际只补了600元,所以这次要多补点,最后折中1800元,并出具收条“今收到生活救济金1800元整”。25日,三人回韶山。9月6日,其和朱秋香电话联系去北京,其是去北京送补充材料,在长沙火车站与王平见面。因为考虑会被拦截,所以三人又包车到岳阳火车站。在岳阳火车站,清溪镇政府工作人员找到她们,在劝返途中怎么谈到钱的不清楚,吃完晚饭后,政府干部叫其去领钱,其看到王平和朱秋香写的领条,王平550元,朱秋香600元,其领了750元,然后三人回韶山。因为领导把她们接回来后直接就走了,三人感到气愤,决定第二天去北京。其和王平去了北京西城法院、信访局,朱秋香不清楚。第二天,韶山信访局张某1打电话并劝她们回去,并给了每人600元回韶山。5月份,其和王平是去北京西城法院立案,立完案后,张某1要她们回韶山,并给了每人1000元。2、证人证言(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上午,张某1等清溪镇干部与王平、陈雪淋、朱秋香在宝林轩大酒店见面,午饭后,在两名干部陪同下,王平、陈雪淋乘坐的士去国土资源部和组织部上访。晚上,李某3书记受王平三人的委托转达情况,王平、陈雪淋、朱秋香向张某1局长要费用,已达成每人1000元的协议,现在三人要求加钱,不然25日凌晨继续去相关部委上访。经过干部做工作,最后达成给王平三人各1800元,第二天三人回韶山。9月6日,得知王平、陈雪淋等人去北京上访,在岳阳火车站三人采取同样的手段,趁接劝返人员劝她们回韶山时向工作人员提出报销去北京的车某、误工费、食宿费等费用,否则就不回韶山,继续去北京上访。迫于维稳压力,支付陈雪淋750元、王平550元、朱秋香600元。第二天,三人又去了北京,在北京三人各向张某1要了600元。(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2日得知王平、朱秋香、陈雪淋来北京上访。24日在西城法院与三人见面,达到宾馆后,其告知了三人的包案领导,三人提出此次来京花费了一些费用,虽然没有明说要钱,但是一听就知道她们是问要钱,然后其安排乡镇干部与三人接谈,劝她们回韶山,三人提出要报销费用,王平表态每人1000元就同意回韶山,但到了晚上,三人通过李某3书记转达补助1000元少了,每人要2000元,否则凌晨4点就要去上访。为维稳,25日凌晨清溪镇干部对三人做工作,最后王平决定补偿每人1800元,迫于无奈,贺某答应支付每人1800元,三人与干部一起回韶山。9月10日左右,其得知王平、陈雪淋、朱秋香来北京了,与她们联系后三人表示愿意回韶山,但是要报销来北京的费用各500元,另外补偿餐费各100元。5月19日,得知王平、陈雪淋来北京了,通过做工作,王平、陈雪淋同意回韶山,但是要补偿来北京的费用,说每人补偿800元,但她们嫌少了,要求每个人1000元。迫于维稳压力,给了两人各1000元,并出具收据。(3)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3日韶山有11名信访人员到北京,经做工作,除陈雪淋、王平、朱秋香外的其他人员已被劝回韶山。陈雪淋、王平表示还有很多部门没有去,反映完诉求后再回韶山,并要求到国家信访局挂号。根据韶山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期间,务必将进京上访人员接劝返韶山。24日晚22时许,李某3书记反映之前和张某1商妥每人补偿1000元,陈雪淋要求增加金额才同意回韶山。25日凌晨,以贺某镇长为主,组织工作人员与王平、陈雪淋、朱秋香三人做工作,在沟通中得知之前9月份和这次来北京上访的车某、开销要给予她们补偿,如果达不到她们的要求,她们就不回韶山,继续留在北京去各个部门反映诉求。迫于维稳压力,同意补偿每人1800元,三人出具条据。2016年5月份得知王平、陈雪淋有可能到北京上访,镇上派李某1等人在岳阳火车站将两人劝回。第二天王平、陈雪淋又去了北京,在北京其与王平联系,劝两人回韶山,但是她们执意要留在北京,后经张某1劝说,王平、陈雪淋提出如果政府能够报销她们到北京的费用,就回韶山,迫于维稳压力,被迫答应王平、陈雪淋每人1000元。(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5日,得知王平、陈雪淋等人有可能到北京上访,其与三名工作人员赶到岳阳火车站,找到王平、陈雪淋两人,两人表示要坐下一趟火车去北京,经做思想工作,王平提出要补偿费用就回韶山,经王平计算包车某、伙食费等合计750元,两人共计1500元。第二天其接到通知王平、陈雪淋又准备去北京上访。(5)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2日得知王平、陈雪淋、朱秋香等人去北京上访了,经镇上安排,其与肖某1等人去北京接劝返工作。23日,经做思想工作,除王平、陈雪淋、朱秋香外,其他人均回韶山。王平、陈雪淋表示来北京上访还有些部门没去,准备上访完之后再回韶山。根据韶山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十八届六中全会期间,务必将进京上访人员接劝返韶山。25日凌晨,经做工作,得知三人对本次及上次来北京上访的花费要求给予适当补偿,之前提到1000元她们认为少了,还要加点,否则,就不回韶山,继续留在北京上访。经过一番协商后,陈雪淋提出每人补偿1800元,就不再去上访。迫于维稳压力,就同意了她们的要求。5月15日,得知王平、陈雪淋等人要去北京上访,在岳阳火车站找到两人,两人表示要坐下一趟火车去北京。经做工作,两人答应回韶山,但要求补钱。王平计算车某、伙食费等750元,两人合计1500元。迫于维稳压力,同意了她们的要求,她们就把火车票退了。(6)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王平、陈雪淋以前去过朱秋香家几次,和朱秋香谈上访的事情。10月份其和朱秋香去北京上访,就是王平、陈雪淋邀的,其本人是去北京参观的。其和朱秋香、王平、陈雪淋等11人是一起从韶山坐火车去长沙的。23日,因为是星期天,王平、陈雪淋、朱秋香没有去任何地方上访。24日,王平、陈雪淋等人就和张某1联系了,张某1劝她们回去再解决问题,因为与其没有直接关系,对劝返工作的过程不清楚。25日凌晨朱秋香说镇上分别给了三人来北京的补助,每人1800元。(7)证人欧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是其第一次去北京上访,到北京后,其和韶山的一个男子(他妻子是来北京上访的)到了故宫和天安门广场参观,后经张某1劝说,第二天其和谭某1等人就回韶山了,其知道韶山有很多人来北京上访,政府迫于维稳压力,花费了不少费用。(8)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2日其和欧某2等人到北京上访,经张某1做思想工作,政府报销其车某,其才答应回韶山。(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2日,其和毛国候等人到北京上访。23日联系到韶山政府工作人员,24日,政府工作人员与其一起去信访局,但因为上访人员太多,问题未反映到国家信访局,24日晚,政府工作人员买了火车票送其回家。3、书证(1)领条三张,证实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平、陈雪淋、朱秋香每人收到1800元。(2)火车票截图,证实2016年10月22日,被告人朱秋香、王平、陈雪淋从长沙乘坐火车去北京。(3)视频截图,证实2016年10月25日,韶山政府工作人员给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做劝返工作,三人出具收条。(4)陈雪淋2016年10月24日书写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的报告》,证实被告人陈雪淋因田地被征收,未重新调整责任田为由上访。(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实被告人陈雪淋不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裁定驳回陈雪淋起诉。(6)火车票截图,证实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陈雪淋、王平准备从岳阳乘坐火车去北京。(7)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王平、陈雪淋在岳阳火车站向清溪镇政府工作人员索要1500元。(8)收条五张,证实被告人王平分别于2016年5月19日、9月6日向韶山政府工作人员索要1000元、550元;被告人陈雪淋分别于2016年5月19日、9月6日向韶山政府工作人员索要1000元、750元;2016年9月6日,朱秋香向韶山政府工作人员索要600元。(9)《如意镇综治委员会关于王平征收款分配问题的答复》、《如意镇综治委员会关于王平信访问题的汇报》、《韶山市处理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王平信访事项已解决的报告》,证实韶山市原如意镇人民政府2013年7月12日对王平就责任田分配问题确立了解决方案,2013年10月8日,市委副书记李文亮组织召开王平案件协调联席会议,并与王平达成一致意见,王平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10)《承诺书》、《协议》、《关于请求认定陈雪淋、陈某信访事项已解决的报告》,证实2013年2月8日陈雪淋、陈某就因赴京信访被拘留一事承诺不再上访,陈某2012年重新建房必须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如不办理或不能办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11)《关于朱秋香反映未按政策拆迁其房屋事项的情况说明》,证实针对被告人朱秋香的诉求,韶山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韶山市沪昆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韶山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进行了答复处理,韶山市人民政府组织了信访听证会,韶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了市征拆办、永义乡、市信访局等有关单位对朱秋香的房屋拆迁补偿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核。(12)湘信联办发(2016)38号《关于做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期间信访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16)4号《关于印》、韶办发(2009)29号《关于印发》,(13)网上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王平向韶山市信访局网上投诉,下水道开裂导致屋内污水横流,严重影响其生活等;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王平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2016年3月5日其去北京看望重危病人被政府工作人员强行拖回家。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雪淋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其1亩责任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按全组平均分配,目前无生活来源。(14)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案说明,证实韶山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平2400元、朱秋香2400元、陈雪淋1800元。(1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韶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行终22号行政判决书,证实2013年5月29日、8月1日、8月5日,被告人王平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并被韶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韶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行终21号行政判决书,证实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陈雪淋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并被韶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4、视频资料视频光盘二张,证实三被告人向韶山市政府接劝返工作人员索要钱财的过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1号令《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多次进行非法上访,被告人王平被公安机关训诫三次并行政拘留,被告人陈雪淋被公安机关训诫一次并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以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等手段相要挟,强行索要政府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参与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地位和作用,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考虑。关于部分指控不当,起诉书指控的第1笔,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雪淋的行为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危害性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不予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2、3、4笔,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雪淋、王平有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依法不予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5笔,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平、朱秋香、陈雪淋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依法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王平、陈雪淋、朱秋香及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6、7、8、9、10笔被告人去北京是为立案,非上访,被告人没有向政府工作人员索要钱财,是政府工作人员主动给予等意见,本院认为,有证人证言、收条、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政府工作人员做劝返工作时,三被告人均以报销车某、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就回韶山为手段,强行索要政府钱财,政府工作人员迫于维稳压力,被迫支付三被告人钱财的事实。三被告人主观上有强拿硬要的故意,客观上已非法占有财物,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对该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被告人陈雪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被告人朱秋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二、本案扣押的被告人王平2400元、朱秋香2400元、陈雪淋18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湘沅人民陪审员  章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暂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