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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监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全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全,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监58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全,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疆,该公司董事长。张国全与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存有本案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辉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将本案指定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尽快执结本案,本案应由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七台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仲案字(2012)276号仲裁裁决由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于效国审判员  李瑞新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鹏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