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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樊传军与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传军,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02号原告:樊传军,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淮南市田升光电有限公司厨师,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南路19号。原告樊传军与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0一七年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