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樊传军与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传军,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102号原告:樊传军,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淮南市田升光电有限公司厨师,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馥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振兴南路19号。原告樊传军与被告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0一七年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