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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勇与王建军、王建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王建军,王建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008号原告张勇,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王建军,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王建芒,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张勇与被告王建军、王建芒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王建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对被告王建军、王建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