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与HOJIAHUIJONATHAN、SHUM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HOJIAHUIJONATHAN,SHUM,SIMHAKCHOR,TANKIMHAN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2879号原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住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升华路太和广场C座1-7层,组织机构代码L3430870-0。主要负责人:杨泽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祥,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玲,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HOJIAHUIJONATHAN(何家辉),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SHUM,MarcoChung(沈颂国),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A)。上列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崔琼心,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利民,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IMHAKCHOR(沈学助),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告:TANKIMHAN(陈金汉),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诉被告HOJIAHUIJONATHAN(何家辉)、SHUM,MarcoChung(沈颂国)、SIMHAKCHOR(沈学助)、TANKIMHAN(陈金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2元,减半收取为42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西区新天地娱乐休闲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高 尚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小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