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董改与张占全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改,张占全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00号之二原告:董改,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键,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原告董改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占全,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改与被告张占全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董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改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董改负担。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常秀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