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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董改与张占全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改,张占全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00号之二原告:董改,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键,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系原告董改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占全,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磊,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改与被告张占全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董改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改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董改负担。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常秀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