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同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同盛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102号原告: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吴南灿,经理。被告:辽宁同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辽阳市。法定代表人:林蔚雄,经理。原告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同盛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黑龙江物华天宝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盖兆斌审判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