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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2月10日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40岁许。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6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戚某某,男,1957年3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李某某、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息3000元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李某某、戚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息3000元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占平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1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息3000元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终结。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执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