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继峰、魏燕妮与张春辉、杨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峰,魏燕妮,张春辉,杨妍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626号原告杨继峰,男,1977年4月9日生,住陕西省韩城市。原告魏燕妮,女,1974年7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春辉,男,1982年2月2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佰盛,系西安市长安区鸣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妍,女,1980年11月2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杨继峰、魏燕妮诉被告张春辉、杨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继峰、魏燕妮,被告张春辉及委托代理人王佰盛、被告杨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继峰、魏燕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2011年1月-2015年12月的拉货运费及货款共计人民币167988.2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自2005年至2015年为被告拉货赚取运费,运费随时可结。但2011年元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运费167988.2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期间2014年原告曾因周转向被告借款300000元,已归还150000元,下欠150000元借款未还,有法院判决书为证。但因被告欠款在先,故原告认为扣减原告借款后,被告仍欠原告17988.29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2004年被告张春辉父亲张志民开办陕西梦思羽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被告张春辉担任公司经理,被告杨妍担任公司出纳。后经被告张春辉、杨妍联系由原告为陕西梦思羽被服有限责任公司运送货物,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与梦思羽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运费及货款,被告主体不适格。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坚持本案诉讼,对其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继峰、魏燕妮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659.7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