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丁朝伦与王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朝伦,王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6号申请人:丁朝伦,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5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王海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9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丁朝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川1324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实现债权3986.06元,剩余债权936820.94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丁朝伦申请执行王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周义审 判 员 邱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芳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